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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信托的制度保障研究(2)

    作者: 小编 时间:2026-03-14
    导读: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  养老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受托人专业、连续的管理功能,既保证了养老财产的安全,又解决了老年人无力或不愿管理财产的

      二、中国养老信托的制度障碍
     
      养老信托的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其是解决目前养老困境的手段之一。近几年来,中国信托公司在养老信托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部分信托公司也开发了几款养老信托产品。但是,目前养老信托产品呈现数量少、规模极小等尴尬局面,养老信托在理论上的作用与业务实践存在巨大的反差。
     
      (一)政府支持养老信托发展
      随着老龄化的来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都出台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核心的政策和规划如下。
      1.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行了规划,并出台了一些基本政策,支持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专项规划范围,并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政策措施与组织领导。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出台,其中第六十四章“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持续扩大覆盖面。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其中第六十五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到,“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2.有关部委明确支持信托公司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养老信托
      2016年3月,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其中,特别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范围包括救济贫困等社会公益事业。2016年3月颁布、9月起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明确将“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写入“慈善活动”范围中,并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
      3.地方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地方政府响应中央号召,纷纷出台了适合本地的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如2016年8月,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上升为重点专项规划。规划提出,支持建立担保托管中心,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担保、老年人以房反向抵押贷款担保、养老服务机构银行贷款担保、养老服务机构土地租赁托管等服务。“十三五”期间,北京市将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房屋抵押登记合同范本,建立抵押登记专项绿色通道,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
      
      (二)制约养老信托发展的障碍
      中国要发挥信托制度在解决老龄化面临的诸多问题方面的作用,还需要全面梳理信托公司运营的政策要求,调整一些不适合养老信托业务发展的制度障碍,其中以下几个方面比较重要。
      1.合格投资者门槛
      2009年2月修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其中“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实践中,信托公司在设计养老信托产品时,存在受限于该规定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符合上述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自然人,其自身已经具备了一定养老的规划、能力和安排,对于养老信托产品的需求并不高,而对于养老信托产品有较大购买意愿的潜在人群,往往是经济能力并没有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需要通过信托产品的收益和安排来帮助他们实现养老的计划,这些自然人一般难以达到目前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而且由于单人的认购金额较小、受众更为分散,也受制于单个信托计划不得超过50人的限定。现有的规定事实上造成了相当大比例的个人被挡在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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