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信托的制度保障研究(3)
作者:
小编
时间:2026-03-14
导读: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 养老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受托人专业、连续的管理功能,既保证了养老财产的安全,又解决了老年人无力或不愿管理财产的
2.养老产业优惠政策
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上述针对养老地产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其中提到的具体优惠力度并不清晰,实际适用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其次,该指导意见在各地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尺度,难以达成政策出台的初衷;最后,各地也并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跟进出台细化的执行办法。
养老产业并未从中收获实际的降成本效益,中国养老产业盈利模式和可持续发展模式仍在探索,信托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制约了养老产业信托业务的发展。
3.信托财产登记与税收政策
2001年,中国颁布实施《信托法》,但《信托法》对不动产财产的信托登记没有进行详细规定,致使不动产等财产难以纳入养老信托财产规划,信托税收优惠没有在基本法律层面得到解决,致使开展养老信托没有税收优惠空间,老人和信托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都缺乏足够的动力。
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信托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突破,但是仍不能解决信托财产登记和养老信托税收优惠等问题。对于养老信托而言,如果股权和不动产等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将大大影响养老信托的运营空间。
4.其他
2016年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58号文”),这是继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99号文”)之后,又一次下发的系统性风险指导。“99号文”提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在此基础上,“58号文”要求,加强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止。
关于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主要特征是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和资产“多对多”的对应关系、期限错配。而养老信托产品的长期性,要求其能够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保证抗通胀、增值保值,因此在这一规定之下,信托资金的投资运用范围和领域大大受限,养老信托业务操作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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